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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试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召回”管理办法  

2015-03-30   洛浦县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  杨娟)


洛浦县积极借鉴其他地区干部管理先进经验出台《洛浦县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办法》,“慵懒散拖”宣战、问责,加强对不胜任现职干部的治理。

结合实际,明确“召回”范围。县领导带队对34个乡镇、县直部门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收集建议,准确把握试行干部“召回”管理办法的条件。结合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干部意见建议,按照关于加强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干部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划分,确定需“召回”管理干部的12类现实问题和43种“慵懒散拖”具体表现。

依法办事,确定“召回”程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乡科级干部由县纪委、分管县领导和各级党(工)委提出“召回”管理建议,乡科级以下干部由所在单位或县人事部门提出具体建议、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县委组织部原则上每半年提出一次干部“召回”管理提案,报请县委常委会审定。对“召回”干部管按照职务层次,分别由县委主要领导、组织部长或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约谈,统一进行1个月强化教育和业务培训,2个月实践锻炼。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结束后,由县纪委、组织部、人社局等部门干部组成考核组进行全面考核,结合日常表现,综合评价干部。考核合格的,返回原工作岗位;不合格的安排“留级”。

惩罚并行,以“召回”杜绝被“召回”。凡是被确定“召回”管理的干部,在县电视台、广播站和洛浦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对其姓名、职务、照片、“召回”缘由等情况公开曝光;干部“召回”管理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并取消其年终评先选优资格和绩效考核奖励金发放资格;两次强化培训仍不合格者,是领导干部的,进行组织处理,一般干部直接予以辞退或解聘。不服从“召回”管理办法的,直接进行组织处理或予以辞退、解聘。从让干部失面子、失票子、失位置三点着手,激励其转变思想和作风,提高能力和素质,杜绝被“召回”现象发生。

当前,一些干部所犯错误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效果也不明显,暴露了我县干部管理制度还有所欠缺、措施手段还不够硬朗的短板,客观上纵容了“慵懒散拖”现象的发生,采取“亡羊补牢”办法,借“召回”之法逐步杜绝干部被“召回”现象的发生。

 


[责任编辑:(责任编辑:  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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