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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一) 

 

2014-03-28   《为民服务工作手册》         (责任编辑:  杨娟)


1.国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有哪些举措?

明确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1)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2)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农户承包地的经营权流转。(3)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在明确底线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4)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今年自治区在抓好21个试点县市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如期完成全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造。(5)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2.自治区良种推广补贴政策内容是什么?

补贴范围:良种推广补助指对某优势区域内种植主要优质粮食作物的农户,根据品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当前补贴标准:小麦15元/亩,玉米10元/亩,水稻15元/亩,棉花15元/亩。

3.自治区粮食收购直补政策内容是什么?

粮食收购直补政策是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交售小麦、水稻的农民发放粮食直补资金。
2013年补贴标准:小麦0.30元/公斤,水稻0.21元/公斤。

4.自治区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内容是什么?

补贴对象:自治区指导性计划内地区种植小麦和种植水稻的农民。
当前补贴标准:小麦105元/亩,水稻17元/亩。

5.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是什么?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是对农牧民购买的农机具进行资金补贴的一种优惠政策。我区从2005年开始实施至今已有9年时间。从2013年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农民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农民)”补贴操作办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由基层直接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和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及机具补贴计划,结合本乡镇农业生产和农民实际需要,等量等额确定补贴对象,并负责公示补贴对象,村委会负责受理上报购置及补贴申请。

补贴范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机具。补贴机具必须在以上机具品目中选择且已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牧(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配套农机具符合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方案中计划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要尽量全部满足;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可优先补贴;在申请购买相同机具种类的基础上,从事农机作业的农牧业生产经营合作社组织优先补贴;县(市、区)可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选择部分机具品目实行按需补贴,可简化优化程序,农牧民购买经核实后即可申领农机补贴。

为使更多农牧民受益,一户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原则上不超过1台。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机械补贴数量不超过5个标准棚配置。
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产品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总体按不超过我区同类同档机具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
补贴办理程序:

(1)补贴申请。①申请人资格:户籍在本县(市、区)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及服务的农牧渔民、农场(牧场、林场)职工和经注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②村委会(场部)应以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农户,及时接受本村(场)管辖范围内所有申请人的申请。③申请人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各地可根据实际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村委会(场部)对申请人资格等进行核对核实,在《审批表》中填写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乡镇政府,跨村的经营组织可直接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购置的农业机械须在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内。

(2)对象确认。①乡镇政府、农林牧场应安排农机站或组织专门工作班子(人员)负责受理上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资格、购机意向等情况进行核对核实。乡镇政府依照县(市、区)年度实施方案及分配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集体研究,等额等量确定补贴对象。对享受“要补尽补”机具类型和报废更新补贴的农机户可直接确定为补贴对象;对额度少、需求多的机械可采取摇号和抓阄等方式确定。②确定的补贴对象和单机补贴额度等情况要在乡镇及村委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农机、财政、纪检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县(市、区)农机局审批。③县(市、区)农机局对乡镇上报的补贴对象名单、补贴机具及额度等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乡镇重新确定,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信息采集和录入,并会同财政局填写《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表》发放补贴对象。

(3)机具购买。①补贴对象按照县(市、区)审批确认的机具规格型号,自主选择在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产品。②补贴对象持《审批表》和身份证原件,一般应于30日内在全疆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自主选机购机。选择的经销商须在新疆取得《自治区农机经营技术服务合格证》,并由生产企业确定其经销该产品资格(可在新疆农机网上查询)。③经销商当场向补贴对象出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机具名称、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及机架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地址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4)申请补贴。补贴对象购机后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购机发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行车证)、《审批表》、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等资料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贴。

(5)机具核实。乡镇政府设立农机补贴专门窗口受理购机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手续,会同村委会组成核实组,分期分批现场逐台核实补贴对象所购机具情况,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并将核实情况填入《审批表》机具核实栏中,填写核实结论,经核实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两人以上签字,乡镇政府审核后,将购置机具核实情况在乡镇(场)及村委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6)补贴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连同购机者相关申请补贴资料汇总上报县(市、区)农机局。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批意见,分期分批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卡(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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