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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四)  

2014-03-28   《为民服务工作手册》         (责任编辑:  杨娟)


13.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政策内容是什么?

(1)人均筹资标准。2014年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90元提高到3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20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110元。参合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由2013年的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2014年的70元,到2015年达到90元。

(2)普通门诊医疗费补偿。门诊费用由一般诊疗费、普通门诊医药费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构成。

补偿对象:所有新农合参合人员。

补偿机构:乡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补偿范围:①一般诊疗费: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参合人员每次就诊个人自付1元,新农合基金支付7元。②普通门诊医药费:灌肠、小型清创缝合、拔火罐等常规治疗费;B超、心电图、放射、化验等常规检查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诊疗和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关于调整、增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版)>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项目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11〕6号)内的医用材料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乡级及以下)内的药品费。

一般诊疗费和普通门诊医药费补偿方式:以乡级为单位实行“总额预付、定额包干、村级互补、不限次数、单次和累计补偿封顶”的方式进行补偿。

一般诊疗费和普通门诊补偿标准: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80%和90%,乡级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30元(含一般诊疗费),村级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20元(含一般诊疗费)。参合人员年内门诊就诊次数不限。

(3)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的补偿

①补偿病种:糖尿病(II型)、高血压(2期级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士杆菌病。

②补偿范围:适用于治疗慢性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诊疗和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关于调整、增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版)>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项目的通知》(乡级及以下)范围内的医药费。

③确诊程序:参合患者向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县及县以上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检查报告,经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并报同级卫生部门批准后,发放《慢性病就诊证》。

④慢性病补偿比例:不设起付线,由指定慢性病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按其可报医疗费用的40%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为2000元,与普通门诊就诊费用分别计算,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慢性病的补偿内容不得与普通门诊补偿内容重复累加。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的大额门诊治疗,比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规定执行,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⑤克汀病和结核病先兑付项目资金后,剩余部分再按规定兑付新农合补偿资金。

(4)常规住院补偿政策

①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8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200元,县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50元,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州、市)及自治区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区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与区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取消起付线。

②补偿比例。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各统筹地区可在此基础上对同级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人员的补偿比例均相应降低20个百分点,区外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参照自治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规定执行。

③住院分娩补偿。参合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先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500元”项目政策,剩余医疗费用再执行新农合基金住院分娩定额补助300元。原则上正常分娩项目定额补助和新农合定额补偿资金之和不得超过正常分娩医疗总费用,在乡镇卫生院正常分娩实行免费。
参合孕产妇病理性分娩和产后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政策,剩余医疗费用再执行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

(5)其他补偿政策。一是中医民族医药补偿。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二是基本药物补偿。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在地(州、市)级和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三是老年人和计划生育家庭补偿。农牧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对其参合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可在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同等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此提高补偿比例的优惠政策不可同时享受。属于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农牧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可同时享受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零起付和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四是参合农牧民外出务工、探亲、上学期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在提供准确无误的务工、探亲、上学证明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按照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6)新生儿补偿政策。根据《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2﹞36号)精神,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7)大病住院补偿。

①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补偿。一是扩大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在原20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纳入大病保障试点范围并开展以临床路径为基础,按病种付费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今后,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二是确定定点救治医院。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和便捷的要求,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根据执业范围、技术准入及实际救治能力,确定自治区人民医院等24家区级和35家地(州、市)级医院为定点救治医院。三是医疗费用限额。22类试点病种医疗费用均实行按病种限价管理(费用包干),补偿实行定点定额限价包干结算补偿,不再设起付线,不受最高支付限额、常规补偿比例限制、新农合目录限制。各定点救治医院须严格按照规范化诊疗方案规定实施救治。超出于限价管理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由定点救治医院承担。

②其他大病补偿。一是补偿范围。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参合人员住院符合住院病种(不含特殊重大疾病补偿范围),其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属其他大病补偿范围。二是补偿标准。对参合人员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在3—6万元(含6万元)的,常规住院补偿外的剩余可报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再按照65%的比例予以补偿;6—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照75%的比例予以补偿;10万元以上的,按照85%的比例予以补偿;最高补偿金额为10万元,不抵顶常规住院补偿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参合人员,大病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救助。三是补偿方式。参合人员住院终结,持《新农合证》(或居民健康卡)、户口簿(或身份证)、住院诊断证明、住院统一发票、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到各所属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大病补偿手续。2012年,自治区选择伊犁州、哈密地区、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和乌鲁木齐市作为地州市级大病统筹试点地区,具体业务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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