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内容是什么?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本辖区内持常驻户口的居民,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困难优抚对象;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城乡医疗救助方式和补助方案:
(1)资助参保(参合)实行一次性年限额事前资助。全额资助城市“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和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差额资助其他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困难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差额资助其他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
(2)门诊救助实行一次性年定额事前救助。每年年初向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困难优抚对象,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一次性核发一定资金数额的救助卡,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就医、购药。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门诊救助资金,原则上划归供养服务机构统一使用。
(3)住院救助实行即时事中救助。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仍有困难的,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和年最高限额救助。
(4)临时救助实行一次性年限额事后救助。对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困难优抚对象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因病住院个人自理费用较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非城乡低保人员,可视情况对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控制在住院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以内。
(5)经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临时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慈善捐赠、爱心捐赠等给予慈善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资助参保(参合)程序。由街道、乡(镇)负责每年年底前将本辖区符合资助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后,抄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卫生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分别核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证》。县级民政部门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资助资金统一拨付同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门诊救助程序。由街道、乡(镇)负责每年年底前将本辖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名单汇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集中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门诊救助卡。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每年年底前由本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街道、乡(镇)进行入户核查,形成核查材料并签属审核意见,将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村)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门诊救助卡。
(3)住院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可报销金额内减收住院押金,其中,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住院押金凭有关证件予以免收,其他城乡低保对象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押金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4)临时救助程序。救助对象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凭证等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组织入户核查并形成核查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慈善救助程序。按各地慈善基金会基金管理以及其他捐赠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责任编辑: 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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