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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六)  

2014-03-28   《为民服务工作手册》   (责任编辑:  杨娟)


15.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内容是什么?

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2)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5)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的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960元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16.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内容是什么?

基本条件:(1)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政策的夫妻,即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夫妻,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2)现存两个子女或一个子女,自愿少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奖励标准:对自愿申请的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不少于3000元。

17.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内容是什么?

国家特扶是指农村和城镇女方年龄在49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扶助制度。

基本条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持有我区居民户口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农村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女方年龄已超过49周岁的,以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农牧民特别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后,不再重复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从2014年起提高扶助标准,城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340元、伤残家庭每人每月270元;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170元、伤残家庭每人每月150元。

18.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农牧民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家庭一次性奖励政策)内容是什么?

基本条件:未纳入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或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的农牧民领证家庭,包括以下家庭:(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家庭。(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家庭。(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实施南疆三州特殊奖励制度的地方是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每对夫妻给予一次性奖励金3000元。(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领取数额不等奖励金的均补足到3000元)。


[责任编辑:(责任编辑:  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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