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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八)  

2014-04-02   《为民服务工作手册》   (责任编辑:  杨娟)


24.农村“四老”人员生活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农村“四老”人员是指农村“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军人”。1995年11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农村“三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暂行办法》,规定农村“三老”人员为年龄60周岁以上并且连续担任村“两委”正职满6年或累计满10年的干部、具有20年以上党龄的党员、受到地州市以上表彰的各类模范。当时规定,老干部、老党员每月最低补贴分别为40、30元,国家、自治区、地州市级老模范每月最低补贴分别为50、40、30元。从1996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900万元经费用于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2009年增加到每年5000万元。2010年,自治区党委决定,自治区财政生活补贴由农村“三老”人员扩大到老军人(未列入民政重点优抚范围、未享受各类生活补贴、年满60周岁的在乡退伍军人),并提高补贴标准: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每月分别不低于210元、230元、260元,老军人生活补贴参照老党员确定,自治区财政每年补助增加到1.43亿元。2012年,自治区党委决定,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军人月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340元、360元、390元、340元,自治区财政每年补助增加到2.28亿元。2014年,自治区党委决定,每年拿出3655万元提高农村“四老”人员中担任过村党组织书记的“老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即:任职6—9年的每月提高到560元,任职10—19年的每月提高到660元,任职20年以上的每月提高到760元。

25.自治区农村“五保户”供养政策内容是什么?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老年、残疾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养标准及资金来源: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五保供养资金包括五保供养经费,设备、设施购置和维修费,管理经费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经营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

26.自治区孤儿生活费补助政策内容是什么?

享受范围:同时符合具有新疆户籍、在新疆境内居住、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享受标准: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

27.自治区在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方面有哪些措施?

(1)安居富民工程。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增强农民住房抗震能力,逐步实现农民家庭安居乐业,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目标,计划为30万户建设每户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80平方米,保证水电气、厨卫浴等设施齐备,房屋内部功能齐全,附属设施配套。项目覆盖全区各地,重点为南疆地区。2013年财政投入安居富民资金56.65亿元,每户按2.9万元标准补助,全区30万户,共计120万人受益。

(2)定居兴牧工程。改善牧民的居住条件、提高牧民的生活水平。2012年计划每户游牧民定居房建筑标准不少于80平方米,每个畜圈建设的标准不少于80平方米。2013年拨付定居兴牧工程补助资金17.79亿元。

(3)住房保障工程。国家和自治区实施的改善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农村居民住房条件的重点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租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农牧场危房改造等项目。2013年全区共计实施保障性住房工程29.6万户。中央财政共计拨付建房补助资金77.5亿元、拨付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42亿元,自治区财政共计拨付建房补助资金20.92亿元。

28.大中专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边远地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乡(镇)、村和城镇社区就业,享受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对到南疆三地州和国定、区定贫困县、边境县农村乡(镇)、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生活补贴标准可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3年。

29.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1)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1年,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可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3)对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同价政策。

(4)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免缴地方税收3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收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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